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郝紹彬 塗恩 司機修車時被自家車撞傷,投保了車輛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被拒。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認定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馮先生雖未在車上,但其作為投保車輛駕駛員的身份未發生改變,約定被自家車撞了自己不賠的保險合同有效,遂駁回了馮先生的再審申請。
  2010年4月,馮先生將自有的一輛貨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購買了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險。
  2010年6月28日18時30分,馮先生駕駛車輛沿金開大道行駛至金竹苑時,車輛出現故障,馮先生便在路邊停車修車,因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車輛滑行,將馮先生左下肢撞傷的交通事故。由於傷情嚴重,馮先生被截肢。
  之後,重慶高新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馮先生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1年5月,馮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被拒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投保人被自己的車撞傷或者死亡均不賠。
  馮先生只好將保險公司告到了重慶巴南區人民法院,索賠保險賠償62萬餘元。
  巴南法院審理認為,馮先生系多重身份,既是實際車主,又系傷者,而且還是該車駕駛人員。馮先生系合法允許駕駛該車的駕駛人員,在駕駛過程中應當屬於車上人員,但該車處於或者發生危險狀態停車後,正常下車檢查車輛狀況,其車上人員身份已經轉換為第三者,不再屬於車上人員,應按照第三者進行賠償。
  馮先生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併發生交通事故屬實,但馮先生系該車駕駛員,又系被保險人,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的機動車造成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或造成駕駛人的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2012年9月,巴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12萬元、第三者商業險賠償41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重慶五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馮先生進行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等問題。
  法院認為,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作為雙方當事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代管的財產損失”。
  2013年11月,重慶五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12萬元。撤銷第三者商業險賠償41萬餘元的一審判決。
  2014年年初,馮先生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馮先生稱,自己下車後不能再操縱機動車,已喪失“駕駛員”身份。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投保車輛駕駛員的身份未發生改變,按照合同約定被自家車撞了自己屬不賠範圍,遂駁回了馮先生的再審申請。
  【法官說法】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員的人身傷亡不屬於商業第三者險保險賠償範圍
  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和合同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員的人身傷亡不屬於商業第三者險保險賠償範圍。
  本案中,馮先生系該車駕駛員,在駕駛投保車輛停車後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其對車輛進行檢查時本人受傷。在車輛發生事故時,馮先生本人仍系該車駕駛員,駕駛員的身份不能因為檢查車輛暫時離開車輛就發生改變。故馮先生作為投保車輛的駕駛員,其遭受的人身傷害不屬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保險賠償範圍。  (原標題:司機修車被自己車撞傷 保險公司依約定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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