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一審判決書。 於金貴 攝昆明中院一審判決書。 於金貴 攝
  中新網昆明12月17日電(記者 於金貴)近日,昆明市中院對雲南一生物柴油生產企業訴中石化雲南公司不銷售生物柴油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石化將生物柴油納入銷售體系,雙方各承擔一部分訴訟費,但駁回了該生物柴油企業30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訴求。
  原告雲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稱:一、原告生產的生物柴油符合納入銷售體系的法定條件。二、被告拒絕將原告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體系違反法律規定。兩條訴求直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原告訴求被告按照國家法律將其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00元;承擔全部訴訟費。
  被告中石化雲南分公司、中石化雲南公司辯稱:一、被告認為原告的檢驗報告都是無效的,無公信力;二、原告在訴訟前未提出交易條件和交易請求;三、車用燃料生物柴油進入市場的配套政策不完善。
  經昆明中院審理認定,雙方的第一個爭議焦點產生於對《可再生能源法》理解的分歧,原告與被告並沒有因合同或者侵權而形成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基於《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壟斷法》的規定而存在法律關係。並認定,原告訴訟請求第二項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000000元人民幣,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法院認定,“被告對原告發出的交易請求長期不做正式回覆,不給原告交易談判機會,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
  判決書顯示,早在2011年雲南省能源局曾發函被告,請求被告將合格的生物柴油納入銷售體系;同年能源局發函雲南省成品油流通協會,請求協會中有一定實力的經營企業與原告合作;2012年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曾發出《關於做好地溝油制生物柴油工作的指導意見》,但以上被告均未執行。
  判決書將於三十日內生效,意味著中石化需將生物柴油納入銷售體系。資料顯示,該企業生產生物柴油的主要原料為地溝油、泔水油等。(完)  (原標題:雲南民企訴中石化不銷售生物柴油案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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