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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國務院發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7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對於耗時11年最終敲定的“終稿”,一直研究事業單位改革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等專家認為,“終稿”對於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具有積極意義,但對於養老金改革等關鍵環節,表述仍然模糊。(5月16日《新京報》)
  耗時11年最終敲定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於養老金改革仍然表述模糊,從行政效率說是不可思議的,但從中國的收入分配不公現狀所涉及到的利益格局上看,這種結果是必然的。由於某項制度的安排,把人區分為兩類或者更多類,於是這個制度讓一部分人獲得更高收入,另一部分人的可能性下降,由此形成了一個既得利益階層,而這個階層也正是參與設計和制定相關制度的群體。在這樣的利益格局下,養老金改革面臨的“並軌”,還會一路通暢麽?
  然而,養老金改革對原來“雙軌制”的並軌,已是大勢所趨,因此,耗時11年最終敲定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撇開這漫長的11年是制度上的設計難度,還是利益上的難以取捨,但最終敲定的“終稿”,“對於養老金改革等關鍵環節,表述仍然模糊”,應該屬於養老金改革方向和思路上的問題了。
  對改革的方向和思路產生影響的,是改革者的立場。就養老金改革而言,由原來的“雙軌制”變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單軌”,對照原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交養老金,但獲得比企業單位參保人員更高退休金的既成事實,“養老金並軌”就意味著公務員“吃虧”,這種“吃虧”是在既得利益上衡量出來的。當“既得利益格局是改革最大阻力”成為社會共識時,有涉既得利益的“養老金並軌”,至今“表述仍然模糊”,就是既得利益格局下的必然結果。
  如此看來,磨磨蹭蹭11年出台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於養老金改革等關鍵環節,表述仍然模糊”,這樣的“改革”更有點像應付。同樣是涉及到個人切身利益的改革,為何幾萬元就可以打發一個十幾二十年工齡的工人?這種改革姿態上的曖昧和絕然,就是掌握著言語權、決策權,又同屬於既得利益階層的立場所決定的。
  而“對於養老金改革等關鍵環節,表述仍然模糊”的曖昧態度,無疑是為平衡既得利益留下空間。當“養老金並軌”勢在必行,既得利益團體可能先以形式上的“並軌”,應對社會訴求,然後在缺乏可操作性的模糊表述中,尋找維護既得利益的空子。這就難免讓人擔心,“養老金並軌”會不會變成“普客”帶“專列”——雖然行駛在同一條軌道上,但“專列”的軟卧和“普客”的硬座,還是讓乘客“同車不同命”。
  值得提醒的是,養老金改革的意義在於消除社會不公。在物質層面,收入分配不公就是最明顯的社會不公。養老金“雙軌制”造成的社會不公,就是制度安排下的分配不公。如果把制度形成的分配不公下的得利,當做不可觸碰的既得利益,那麼,“養老金並軌”將失去改革的意義。如果不能打破既成的利益格局,“並軌”後的養老金,看似行駛在同一條軌道上,但猶如“普客”帶“專列”,不同的“車廂”里,還是不同的享受和待遇。
  文/知風  (原標題:“養老金並軌”別成了“普客”帶“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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